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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要债公司: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2 10:15:04浏览次数:20

民间借贷利率怎么算 一、什么是利率   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 ÷ 本金÷时间×100% 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民间借贷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长沙要债公司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小型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多为不规范,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在借贷当事人双方对利息问题有争议时的几种计息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超出同类贷款利率4倍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如果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对有利息不存在异议,但对利率有争议,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如果借长沙讨债公司贷双方约定的是定期的无息借贷,或不定期的无息借贷,在借款方逾期不还款或经出借方催告后不还款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逾期部分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基本涵盖了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的各种情况,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根据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的时间段(比如三个月)和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中相应三个月期限的利率标准,来确定利率。  

逾期利率问题  如果借款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后的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只要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上述费用。   首先需要知道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借贷利率是多少,否则是无法准确计算出利息的。当然,若当事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为无偿借贷的话,那此时也就不存在利息之说。不过要是迟延还款的话,则此时可以主张迟延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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